2011年7月1日,歐盟在官方公報(OJ)上發布了新版RoHS指令——指令2011/65/EU。 2011/65/EU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1. 擴大了產品范圍:將所有的電子電氣產品都涵蓋在了指令規管的范圍內(包括線纜和備用零部件),但是給予了新添入的第8類醫療器械。第9類監視和控制儀器(包括工業監控儀器)一定的過渡期,(此兩類產品在CQC RoHS認證類別為其它)此外,還針對這兩類產品給出了20項的豁免;
2. 理清了部分定義;
3. 管控物質的范圍未擴大,還是維持了原有的六種物質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審查過程中,要對包括DEHP等在內的物質優先進行考察,為指令今后擴大管控物質的范圍鋪路;
4. 刪除了其中的生產商(producer)規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權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進口商(importer)”、“經銷商”(distributor)的定義,并對其職責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5. 規定了產品需貼附CE標志及CE標志的相關事宜。
2011/65/EU的發布將給中國的電子電氣產品制造企業帶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由于將醫療器械類產品、監視和控制儀器產品列入規管的范圍,因此對這兩類制造企業的影響將是非常巨大的;此外,由于電子電氣產品上需要貼附CE標志,因此,對業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將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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