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需要繳納印花稅:
1、產權轉移書據
所謂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利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2、營業帳簿
指單位和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包括: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設立的資金帳簿和其它帳簿。資金帳簿,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其它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種明細分類帳簿。
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4、經財政部批準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5、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其中: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①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②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
③其它專業項目。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北京印花稅。
技術服務合同的應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其中:
①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②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待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敏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③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倩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④具有合同性廈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它各種名稱的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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