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開辦資金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事業單位的開辦資金是否和實收資本一樣,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規定,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財務軟件核算以及實收資本增加如何貼花
我公司從去年開始采用財務軟件核算,從會計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到會計報表均采用軟件管理,不再手工記賬,但定期將這些核算資料輸出并裝訂成冊。請問我公司應如何貼花,是在開賬時貼花還是將賬本打印出來后統一貼花?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是總賬,我公司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本年度收到實收資本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以后年度則按件貼花五元,請問這樣處理是否正確?
《北京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另外,《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28號)第三條規定:“銀行使用計算機記賬,按照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的賬務組織和賬簿設置要求,輸入計算機的核算資料(包括綜合、明細核算資料),需要輸出打印賬頁、裝訂成冊,具有賬簿的作用。對通過計算機輸出打印賬頁,裝訂賬冊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對采用計算機財務軟件進行核算的單位,應在賬簿打印成冊后,統一計征印花稅并貼花。
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稅務處理
1.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2.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施 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合同,應按如下步驟進行貼花:
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合同,應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含同所戴金額計算應納稅額。這是因為印花稅是一種具有行為稅性質的憑證稅,盡管總承包合同己依法計稅貼北京印花稅,但新的分包或轉包合同是一種新的憑證,又發生了新的納稅義務。
3.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的辦法,現行印花稅法規定股份 制試點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予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2%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4.印花稅既是憑證稅,又具有行為稅性質。納稅人在簽訂應稅合同時納稅義務即已發生,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者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對于已履行并已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孚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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