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申報與受理工作,根據《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申請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衛生部審評部門提交申報資料原件1份,復印件4份及樣品1件。
申報資料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配方或成分;
生產工藝;
企業標準及檢驗方法;
市售標簽;
境外允許生產經營的證明材料;
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家的相應標準;
安全性評估資料或其他有助于評估的資料;
附有標簽的最小銷售包裝的食品樣品。
境外允許生產經營的證明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由生產國或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無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經當地相關機構公證認證后,在中國駐產品生產國或原產國使(領)館辦理認證,或者由出具單位確認;應當載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出具文件的單位名稱并加蓋單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所載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企業名稱應當與所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
4、1份證明文件載明多個產品的,在*個產品申報時已提供證明文件原件后,該證明文件中其他產品申報時可提供復印件,并提交書面說明。
5、證明文件應當譯成規范的中文,并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其他有助于評估的資料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家的相應標準文本和管理規定;
境外具有相應試驗條件的實驗室或國內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衛生學、成份分析檢驗報告或資料、毒理學文獻資料;
可咨詢我司進口部相關以下負責人:
東莞公司(45線):東莞市南城區三元里財津商務大廈615-617室
電話(Tel):0769—22904899 手機:13129449787 聯系人:李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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