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條件
1.1 有營業執照。
1.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1.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1.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1.5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1.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1.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1.8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申請要求
2.1 申請人資格
2.1.1 申請人主體條件
a) 申請人應為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等;
b) 申請人在其住所外設點生產的,生產地應具有負責人營業執照或該生產地在工商管理部門備案,并由其上級法人單位與其一起申請,上級法人單位為申請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c)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2.1.2 申請人的注冊地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2.1.3 申請人應是 燃氣調壓器(箱)(包括所有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燃氣調壓器(箱),具體產品見表4.1.1)的生產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覆蓋申請取證的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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