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耐火材料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的耐火材料產品;
1.2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見附件2)以及企業明示的標準;
1.3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1.4 具有保證耐火材料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見附件3);
1.5 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測人員;
1.6 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1.7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申請和受理
2.1 企業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2.1.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1.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三份;
2.1.3 有關環保、衛生證明復印件一式三份。
2.2 申請和受理程序
2.2.1 企業應到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并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書中“規格型號”一欄填寫申證單元,每一申證單元填寫申請書一式三份。
2.2.2 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2.2.3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立即退回企業重新填寫。因退回申請材料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2.2.4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請書上簽署意見,留存一份申請書備案,并在受理企業申請后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
2.3 無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凡企業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均可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
2.4 經濟聯合體有關企業的申請。對于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或生產廠,應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對于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可以由集團公司和每個分公司(生產廠、點)一起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上述單位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也可以由集團公司申請生產許可證,但是其所有的生產廠、點必須在申請書上注明,都必須接受審查并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證,其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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