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1 有營業執照;
1.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1.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1.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1.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1.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等情況。有符合標準要求并在有效期內的型式試驗報告(企業實地核查時向審查組提供)。若企業自行做型式試驗的,須具備完成全部項目檢測的設備和能力,且報告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覆蓋產品單元中的型號、規格。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許可程序
2.1 申請和受理
2.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2.1.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品種、規格型號”一欄填寫產品的型號、參數、用途;
2.1.1.2 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三份;(以上材料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審查中心各一份。)
2.1.1.3 全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2.1.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1.3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2.1.4 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2.1.5 根據國務院國發[2005]40號文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的要求,限制類單缸柴油機制造項目(先進的第二代單缸機除外)和淘汰類落后產品4146柴油機、E135二沖程中速柴油機(包括2、4、6缸三種機型)、TY1100型單缸立式水冷直噴式柴油機、165單缸臥式蒸發水冷、預燃室柴油機屬于產業政策管理的產品,凡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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