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企業取得建筑外窗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4.2.1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3.2 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見附件2)。
3.3 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3.4 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計量和檢驗手段(見附件3)。
3.5 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4 申請和受理
4.1 企業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4.1.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4.1.3 換證企業提交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審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請和受理程序企業應到其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并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書中“產品名稱”一欄填寫建筑外窗。“規格型號”一欄填寫鋁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層鋼板窗。每一申證單元填寫申請書一式三份。
4.2.2 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4.1要求的申請材料報送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4.2.3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立即退回企業重新填寫。因退回申請材料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4.3無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凡企業具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均可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
4.4經濟聯合體有關企業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4.4.1對于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聯合體的子公司或生產廠,應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經濟聯合體也可申請生產許可證,但必須將全部所屬子公司及生產廠在申請時注明,全部所屬子公司及生產廠都取得了生產許可證或經審查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時,經濟聯合體方可取證,只有以經濟聯合體的名稱出廠的產品,方可標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對于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聯合體的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可由經濟聯合體分別和每一個分公司(生產廠、點)一起申請生產許可證(持經濟聯合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該經濟聯合體的證明),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也可由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生產許可證,但必須將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產廠、點在申請時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產廠、點都必須接受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分別繳納相關費用,并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證,其產品可以標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由經濟聯合體統一領取生產許可證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產廠、點,應及時申請補充審查和產品檢驗。對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產廠、點,補充審查和產品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否則,吊銷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
4.4.2 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生產許可證時,除填寫《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外,還應填寫《經濟聯合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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