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扣件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3.1 企業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扣件產品的生產;
3.2 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見附件1);
3.3 企業應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3.4 企業應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見附件2);
3.5 企業應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
3.6 企業應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
3.7 企業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4 申請和受理
4.1 企業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4.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4.1.2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4.1.3 企業質量手冊一份。
4.2 申請和受理程序
4.2.1企業應到其所在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并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書中“產品名稱”一欄填寫申證單元,“規格型號” 一欄填寫產品規格,每一申證單元填寫申請書一式三份。
4.2.2企業應在2002年6月20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在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4.2.3省(區、市) 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立即退回企業重新填寫。因退回申請材料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省(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請書上簽署意見,留存一份申請書備案,其余申請材料寄(送)審查部。
4.2.4無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凡企業具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均可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
4.2.5 經濟聯合體有關企業的申請。對于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或生產廠,應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對于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可以由集團公司分別和每個分公司(生產廠、點)一起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上述單位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也可以由集團公司統一申請生產許可證,但是其所有的生產廠、點必須在申請書上注明,都必須接受審查并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證,其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