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CE認證,您的產品可以獲得一張特別“通行證”,從而可以在30個歐洲國家內自由流通。歐盟東擴后,中國的企業將面對一個更大、運作規則統一的歐洲市場,通過CE認證,只要產品打入歐盟一個成員國,就可以進入其他成員國市場。中國企業在10個新入盟國家的業務相對較多,東擴為這些企業進入歐盟老成員國市場提供了機遇。
CE 標志的實施,大大地簡化了產品投放歐洲市場的手續,制造商只需要遵守一套法律和要求,亦即歐盟的產品指令即可。而在CE標志的實施之前,制造商若要出口至此30個歐洲國家,不得不遵守每個國家的法律和要求,也就是說,多達20多種法律和要求,不但費時又增加操作成本。
產品通過進行CE認證,使其從設計,生產,包裝 各方面更規范,更安全。從而,減少了可能由事故引起的消費者對制造商的起訴。購買保險的費用及售后維護費用也因此而降低。
CE認證指令介紹
CE認證過程中涉及到約30個歐盟產品指令,可分為三類:基本指令、通用指令、和以產品分類的指令。其中*常涉及到的指令有下列4個:
1- 2006/95/EC 低電壓電氣設備指令 Low Voltage Electrical Equipment (LVD)
1974年8月1日頒布,1997年1月開始為CE 標志的強制性指令。現在*新版本的低電壓電氣設備指令是2006/95/EC.
低電壓電氣設備指令適用于工作(輸入)電壓在交流 50V 至 1000V,或者直流 75V 至 1500V 之間的電氣產品。指令規定了基本的電氣安全要求。指令涉及了約 600 項協調標準規定的防觸電、耐高溫、阻燃性、溫升限值、安全部件的使用壽命、等等。
2- 2004/108/EC 電磁兼容性指令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1989年5月1日頒布,1996年1月1日開始為CE 標志的強制性指令。現在*新版本的電磁兼容指令是2004/108/EC.
電磁兼容性指令要求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及裝有電氣、電子元件的設備所產生的電磁波發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值,以免干擾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還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抗干擾能力,以使產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能正常運行 (亦即,能抵抗由其它設備所發射出的、低于工業標準所允許的限值的電磁波干擾)。
3- 2006/42/EC 機械指令 Machinery
*早的機械指令 89/392/EEC 頒布于1989年6月14日,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開始為CE 標志的強制性指令。該指令后來于1998年6月12日年被新的機械指令 98/37/EC 所取代。現在*新版本的機械指令是2006/42/EC.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