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國際領事條約的規定,一國公民都有申請另一個國家簽證的權利,但每一個主權國家也都有權利發給其他國家公民簽證或拒絕發給簽證。一般來講,各個國家都不會無限制地百分之百地發給其他國家的公民簽證的(互免簽證者除外)。也就是說,公民遇到拒發簽證,屬于正常情況。
凡是申辦前往國簽證者,都希望如愿獲得簽證,但萬一遭到拒絕,也不要驚慌,更不要和使(領)館官員吵鬧或糾纏不休。正確的態度和作法應該是冷靜沉著地分析拒簽原因。是證件材料不齊呢,還是申辦理由不充分?是本人條件不具備呢,還是使(領)館官員有錯覺呢?如果屬于自身條件原因(如有的國家不成文的規定,對未婚青年婦女一般不單獨發給訪友簽證),那就應該自己想辦法滿足條件。如果不能滿足,就應該放棄申請。如果屬于證件材料不齊,一般情況下,使(領)館官員會如實告知本人。這時,應盡快準備好材料,再去申辦。如果申請人申辦的是非移民簽證,而使(領)館官員懷疑此動機目的,認為有移民嫌疑,那就想方設法準備充足的理由解除其疑問。這樣經過實事求是的分析,并采取恰當的對策,*一次拒簽后,下次還可以去申辦。如果采取一些不文明不理智的做法,反而會適得其反。有的國家(如英國)在拒簽的文字通知中,明文告知申請人,如果對拒發簽證不服, 可以到法院起訴。但一般情況下,申請人是很難勝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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