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中涉及車輛貶值損失的探究
2012年9月17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關于《審理道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淺談車輛貶值損失。
車輛貶值損失,一般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受損,經修復后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其本身的價值卻會因事故而降低,即因事故導致車輛價值降低而形成的損失。
一、車輛貶值損失具有以下特征:
1、車輛貶值損失是直接損失。在汽車交易市場上,事故車輛的估價顯然比無事故車輛要低。這一價值差額應是車輛的直接損失,貶值損失是車輛價值損失的一部分,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可期待的利益損失。
2、車輛貶值損失不是交易價值損失。車輛貶值損失主要是車輛適用性、安全性、交易性等使用、交換價值的減少,具有可預期性、確定性,與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貶值損失是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價值損失,交通事故只要一發生,它就存在了,不是說只有在交易時才產生,交易時的價值損失只不過是他的具體量化而已。即不交易自用的時候也存在,只不過是沒有具體量化。比方說一個人有病去醫院檢查,此時,他已經生病了,雖然沒有檢查,但是不能說沒生病,去醫院檢查,只不過是對他的病情進行定性量化罷了。
二、貶值損失產生和存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從經濟學價值原理來講,車輛發生較嚴重事故后,即使經過修復在外觀上雖可達到修留下修復痕跡的,況且保險公司、汽車維修中心也會留有該車的高額維修費記錄。由于維修后無法達到原始出廠狀態,行駛穩定性、安全性明顯下降,將會對于交易雙方人員心理造成重大影響,因此,相應的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
2、從物理學機械原理來講,汽車的各種機件之間屬于往復運動緊密配合,即便采用全新配件更換方式修理,經修復還原重新組合后的車輛新老配件之間,有時也會因磨損程度的不一致,導致安裝瑕疵,機件加速損耗等。即以全新配件的修理方式還原車輛,機件貶值也是客觀存在的。
根據上述因素可認定,遭遇交通事故后,事故車輛即便經過修復可繼續使用,也必然影全駕駛性都可能會降低,甚至車輛會有功能性損耗,而人們對事故車輛價短,人們心理價值評價降低等問題,只不過是貶值損失較小而已,但是不論損失大小,貶值都是客觀存在的。
三、車輛貶值損失是否于法有據?
1、雖然我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中規定的侵權損害對象不僅包括權利,而且包括權利以外的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車輛規定“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這些法律都為貶值損失應該得到法院支持提供了依據。
,只有以金錢賠償的方式對賠償權利人的利益予以補救,才能盡量降低交通事故對其造成的損失。在修復車輛后,賠償義務人除承擔修理等費用外,還應承擔車輛的全部貶值損失,這才與我國民法侵權理論中的全面賠償原則相吻合。故車輛貶值損失的客觀性和法律上可補救性決定了其能夠作為一種民法上的損失進行認定,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支持車輛貶值損失賠償于法有據,符合我國現有的民事賠償制度。
3、法院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索賠至少會可以促進司機駕駛時增強責任心,更加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行車安全,預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發生,以減少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維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和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
4、車輛價值減損的直接原因是發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損所致,也不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交通事故后繼續將車輛留有自用的賠償權利人有失公平。
車輛減值損失進行主張賠償,法院的審理裁判應該有法可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