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對在先姓名權的保護
1.《商標法》第32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這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
標權以外的諸如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其他權利。
2.在先姓名權保護需要考慮的要件有:主張在先姓名權人的知名程度、系爭商標含有的文字是否與其姓名相同、系爭商標的注冊或使用該他人
在先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系爭商標申請人能否舉證商標的合理出處等。
3.如果某個人是名人,但同名同姓善意使用,是不禁止的。比較典型的案例,就是姚明織帶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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