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一階段現場審核過程中應把握以下內容:
a. 體系樹立的根本狀況,通 過審核初始環境評審的時間、手冊、程序文件的發布時間,環境要素、清單等要素記載的構成時間,確認體系試運轉已在三個月以上 。運轉時間對體系有效性的審核和審核和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施行和堅持遠比樹立環境管理體系難,堅持運轉時間的請求也是堅持 體系安康開展的舉措。
b. 重點審核環境要素的辨認與重要環境要素的評價程序及辨認、評價過程的記載 與結果。環境要素的辨認是環境管理體系運轉的一項根底性工作,嚴重環境要素的評價是環境管理體系運轉的一項方向性工作。在環 境要素充沛辨認的根底上,精確、適合地評價出體系所要控制的嚴重環境要素是*一階段審核有效性的表現。很難想象,一個污水還 在嚴懲超標的組織逃避污水排放這個嚴重環境要素,制定的目的指標、環境管理計劃或運轉控制程序,將節約用紙作為嚴重環境要素 。這樣的體系好比是一篇切題千里的命題作文。從體系角度而言,是拈輕怕重,是無效的。
c. 法律法規 的契合性及獲取、辨認程序的施行狀況。
法律法規的獲取和辨認也是環境管理體系的根底性工作,由于法 律法規是制定目的指標的首要要素,也是環境要素辨認和嚴重環境要素評價的重要根據。一階段審核必需對組織能否充沛辨認其環境 要素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條款和內容作出評價。對組織而言,比擬單薄的一塊是未能充沛搜集組織污染排放執行的詳細規范,即依據組 織所在區域的地表水、大氣、聲環境功用區的請求,執行相應的污染物排放規范。這個排放規范應以中央有關行政部門的批文(如環 境影響評價批文等)為準。
同時一階段審核過程中,還應對組織法律法規的契合性作出評價。固然 ISO14000規范4.2請求組織承諾恪守法律法規,但分離中國國情,恪守法律法規是施行ISO14000的前提,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后期 限應與"一控雙達標"的時間,即2000年12月31日為限。依據EA-110的規則,"認證機構應請求組織出示經當地環境保 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組織恪守環境法律法規狀況的證明"。理論證明,由中央監測部門對組織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出一個全面 的監測,以技術數據的方式證明組織行為的違法性是可為廣闊組織所承受的,也是契合國際慣例的。
但因為監測結果尚需同組織所允許的排放規范相比來評判污染物的排放能否達標,因而環境影響評價的批復是非常必要的,或者由中央環 保部門針對組織三廢排入所應執行的規范作一批復也是可行的。
d.內審施行的可信度和充沛性。經過一階 段對內審必要的記載如內審的年度方案、詳細方案,首末次會議簽到表,核對表及不契合項目糾正措施,并已付諸施行,具有可信度 。經過一階段的審核,發現組織存在的單薄五一節,并將其作為第二階段審核的重點和線索。確保內審經過二階段的審核,到達充沛 的深度,促使組織內審真正發揮其自我診斷、自我糾偏的三級控機制之一的作用。
e.組織機構職責的充 分性,確認契合組織的實踐情況。特別是經過與*高管理者的交談,理解組織機構、職責等人力資源保證的充沛性。與環境管理者代 表的交談,理解其在體系施行過程中的中心位置。
f.管理評審已有效施行。一階段審核除要關注組織管理 評審的可信度外,還應審核其主要內容,理解組織管理層對環境管理體系的總體評價。經過一階段對該要素的審核協助審核組從宏觀 上把握體系是很有協助的。對管理評審報告中以為的缺乏之處,應作為第二階段審核的重點和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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