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近日,某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對某家電商場檢查時發現,該商場銷售的電熱取暖器沒有加貼3C認證標志。經調查,生產廠家并沒有取得該產品的3C認證證書。據家電商場銷售負責人講:這些電熱取暖器是前幾天以每臺87元的價格剛進的貨,共計46臺,進貨時他們并不知道該產品需要3C認證。(3C檢測認證:方圓嘉業)
  【分析意見】
  質監執法人員在對該案進行處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應該按照《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和第六十七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種意見:應該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規定實施認證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實施認證”處以罰款。
  筆者認為,本案按照*一種意見處理比較合理,理由是:
  一、本案違法行為主體是銷售者,《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規定實施認證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實施認證”。可以看出,該條適用的違法主體是指生產者而不包括銷售者,實施認證的主體應該是生產廠家,其針對銷售者是不合理的。(產品認證檢測:方圓嘉業)
  二、《認證認可條例》屬國家行政法,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屬于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低于《認證認可條例》的法律效力,應優先適用《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
  三、《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中將銷售無3C認證產品作為禁止性行為予以規定,并在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適用本案是科學、嚴謹和正確的。考慮到該商場進貨不多,且貨值不大,在處罰時不宜采用本條例*低5萬元的罰款,可以根據該商場的總體經營效益而定。
此案如此處理是否妥當,請各位同仁賜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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