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保險綜合險案例評析
發布時間:2008-11-24 18:33:50
2003年12月,宏興甘鮮果品有限責任公司與哈爾濱隆興有限責任公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哈爾濱隆興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宏興甘鮮果品有限責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計5000簍,價值90000元.鐵路運輸,共2車皮.宏興甘鮮果品有限責任公司通過鐵路承運部門投保了貨物運輸綜合險,保費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
2004年1月,到達目的地以后,收貨人發現:一節車廂門被撬開,保溫棉被被掀開2米,貨物丟失120簍,凍壞變質240簍.直接損失6480元.當時氣溫為零下20度. 宏興甘鮮果品有限責任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同意賠償丟失的貨物120簍,拒絕賠償被凍壞的240簍.認為造成該240簍損失的原因是天氣寒冷,不在貨物運輸綜合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
法院認為:凍壞的原因是盜竊,不是天氣寒冷.判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并負擔訴訟費.
本案涉及幾個問題:
1,本案造成貨物損害的原因有幾種
2,如何處理多種原因
參考理論分析: 造成本案貨物損害的原因有3種:盜竊,保溫棉被被損壞,天氣寒冷. 在世界多數保險法中,都把近因原則看作是保險法的重要原則.近因原則,也就是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時,保險人才承擔賠償責任.他們認為,非直接原因只是一種條件,不是法律上的原因. 如何準確界定直接結果于非直接結果的界限 只要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存在著中介的行為或事件,保險人便可以,以"非直接結果"為理由免除責任.我國也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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