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吊籃事故頻發的原因;
目前,對吊籃的設計、制造的監管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這就形成了以工作級別低、零部件選型配置低、產品質量等級低的“三低”為特征的吊籃大量充斥于市。 目前這類產品市場基本被一些技術不成熟的企業所占有,因此這類產品一出廠就存在先天不足,給用戶的使用帶來安全風險。 監督檢驗有效性不足,風險極高
1、由于吊籃的作業環境相對惡劣和工作特性的繁重,起重機安全性能水平下降較快,這類吊籃安全的技術監察要求兩年的檢驗周期,對于一些頻率相對較高的隱患不能及時予以糾正,勢必給安全使用帶來較大困難;
2、由于監督檢驗有效性不足,不僅給設備繼續使用帶來風險,而且給檢驗機構也帶了極高的風險。 老舊設備未能及時報廢
1、根據有關規定:“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現實情況卻是,安全技術規范只規定起重機工作級別相對應的總工作循環次數,沒有明確起重機的使用年限;
3、電動吊籃的使用年限需要從起重機的工作級別查找對應的總工作循環次數再進行推算。這項工作若由以個體戶為代表的碼頭吊使用單位,顯然有點勉為其難;
4、再者,由于經濟利益驅動,使用單位也不會有及時將到期設備予以報廢的主動性,而將這類問題拋給了政府監管機構,只要檢驗通過就可以一直用下去,檢驗單位所執行的定期檢驗規則對壽命的評判規則又是空白;
5、所以現役中的碼頭起重機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安全性能狀況不符標準規范要求的老舊設備都未能及時予以進行報廢處理,檢驗機構和用戶都存在很大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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