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主體要求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研發、生產、服務、管理的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申報2014年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為2013年1月1日前在北京地區注冊。項目提交紙質版資料時,應提供本單位2013年審計報告等資料(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適當放寬條件)。
(一)項目總投資高于1000萬元應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申報項目核定總投資(指評審機構根據相關財政投資評審標準審定的項目總投資)高于1000萬元;申報企業的凈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以企業2013年終審計報告為準),2013年納稅額度不低于50萬元。
(二)項目總投資不高于1000萬元應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申報項目核定總投資不高于1000萬元;申報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標準。
(三)同一法人單位(申報主體)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個項目。如有兩個及兩個以上項目單位聯合申報,須確定承擔主要法律關系義務、且投資比例占50%及以上的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申報主體,合作單位應出具同意其作為申報主體的證明。申報主體應符合申報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的資格條件。
五、支持方式與申報條件
2014年度面向社會公開征集項目采用獎勵、貸款貼息兩種方式進行支持。每個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支持方式。
具體要求如下:
(一)獎勵類
獎勵包括項目類獎勵和企業類獎勵兩類。
1.項目類獎勵
(1)本次征集項目為在2013年1月1日至申報日已完工,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并在開發新型文化資源、培育文化品牌、擴大文化市場規模、促進文化創新發展、帶動勞動就業等方面具有帶動性與示范性。
根據2014年度專項資金管理要求,項目在2013年1月1日至申報日獲得國際級、國家*、省部級文化創意獎項的,原則上由相關主管職能部門予以相應獎勵,不在此次公開征集支持項目范圍內。
各行業獎勵重點如下:
——文藝演出類
——新聞出版類
——廣播影視類
——動漫網游類
——文化會展類
——設計服務類
——古玩藝術類
——廣告產業類
——其他文化產業項目類
2.企業類獎勵
申請企業類獎勵支持,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是企業“走出去”類:
二是促進文化消費類:
三是文化企業“孵化器”類:
四是文化金融融合發展類:
(二)貸款貼息類
貸款貼息是指對文化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進行資金支持。
申請貸款貼息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1.貸款用于本次申報的文化產業項目(流動資金貸款需提供用于本次申報項目的證明材料),項目支持重點方向同獎勵類項目;
2.申報項目內容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市委市政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戰略及發展規劃;二是具備技術、知識產權、場地、自籌資金等各項實施條件(如需立項等前期手續的,須提供相關獲批文件);三是項目原則上形象進度和已完成投資均不低于20%;
3.貸款機構僅限于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北京市文化產業小額貸款公司、北京市文化創新小額貸款公司,注冊地(含分支機構)在北京,且須經市文資辦認定;
4.項目在2013年1月1日至申報日已在償還用于項目投資的貸款利息;
5.貸款及利息應按照貸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無逾期歸還記錄,如有展期歸還,應說明原因;
6.申請貸款貼息金額不高于項目已支付利息額,也不高于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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