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凡是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CE標志的意義在于:用CE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 CE標示主要步驟
1.設計產品使符合相關產品安全標準之規定
2.建立技術資料(tcf) (即為確認該產品已符合ce各相關指令之基本安全要求,而展示的集體資料)
3.實施品質保證制度
4.由核可之驗證機構執行驗證或簽署自我宣告符合聲明 (某些特定產品須由核可之驗證機構認可后方可貼附ce標示)
5. 貼附ce標示
■ 加貼CE標志的相關要求
1、“CE”標志無處不在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產品在投放市場前都必須加貼“CE”標志,“CE”標志并不是為了達到某種商業目的,也不是產地標志,在歐洲聯盟的法律中被定為法律合格標志。所有新產品投放市場前必須加貼“CE”標志(不管產品是由成員國生產的,還是由其他國家生產的)。除此之外,所有從其他國家進口的使用過的產品及所有經過重大修改的產品(可視為新產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貼“CE”標志。
2、“CE”標志必須加貼在顯要位置 “CE”標志必須由制造商或設在歐盟內受指定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歐盟內或來自歐盟外)是使產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終負責人,制造商也可在歐盟內指定一個全權代表,負責將產品投放市場的人員應承擔制造商承擔的責任。
3、“CE”標志*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縮小或擴大應按比例進行
指定機構可依據所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參與設計、生產階段或完整地參與設計和生產兩個階段的合格評定活動。如果指定機構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程序,則指定機構的編號應置于“CE”標志之后,但依據一些規定,“CE”標志之后也可能沒有參與合格評定的指定機構的編號。有時可能不止一個指定機構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工作,這時可能有不止一個適用指令,在這種情況下,“CE”標志之后會有幾個編號。
“CE”標志及其指定機構的編號也可在其他國家加貼,即如果產品是在歐洲的某一指定機構依據指令的要求在該國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則“CE”標志可在這個國家加貼。
4、“CE”標志取代各成員的符合標志 “CE”標志是表明產品符合歐洲指令(取代所有國家法規)的*一標志,這就意味著“CE”標志應取代所有符合國家法規的標志(如德國的GS標志)。成員國應將“CE”標志納入到其國家法規和行政管理程序中。產品上可加貼其他標志,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該標志具有與“CE”標志不同的功能,為該標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價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環境問題。
·加貼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標志,如制造商保護性商標等。
·這些標志不得在含義或形式上與“CE”標志產生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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