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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按照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要求公司必須保持注冊資本的相對穩定,同時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規定了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1)、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低限額。
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4)、關于公司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或者決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決議或者決定內容應當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內容應當包括: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的具體方式,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7)、以股權出資的,提交《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0)、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在報紙上刊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1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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