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配電
(1)生產車間安全疏散出口,以及車間配電室等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場所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其中爆炸危險場所應選用防爆型事故照明;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2)車間內的電纜溝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或含有可燃液體的污水進入溝內的措施,電纜溝進入車間及車間配電室的墻洞處,應填實、密封。配電室、控制室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和線路通過。
(3)爆炸性氣體環境電氣線路應在危險性小或遠離釋放源的地方敷設。在爆炸性氣體1區內電纜應采用銅芯電纜,2區內電纜宜采用銅芯電纜,架空敷設時宜采用阻燃電纜。在1區內電纜線路嚴禁有中間接頭,在2區內不應有中間接頭。
(4)為防止人體直接、間接、跨步電壓觸電,必須采用接零、接地保護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不允許停電的應急照明設備還應安裝報警式漏電保護器。
配電室內有危險電位的裸帶電體應加遮護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圍之外,遮護物或外罩的防護等級不低于IP2X級。配電線路應設有短路、過負荷保護。電氣設備的電氣控制箱和配電盤前后的地板,應鋪設絕緣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