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貶值損失有法可依
貶值損失是事故直接造成
北京市安博律師事務所賈永平律師說,汽車在被撞尤其是撞得很嚴重的情況下,即使侵權方支付維修費用對汽車進行修復,車還是無法完全恢復到事故前具有的性能、安全性、整體技術指標等,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其舒適性、耐用性、駕駛性能等均有一定程度的降低,拿到市場上交易時,車會因出過事故而相應的被降低價值。
車輛價值減損的直接原因是發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使用和磨損所致;車輛貶值損失是交通事故直接導致的財產損失,在事故發生后就客觀存在,是車輛應有實際價值的減少,不因事故車輛是否交易而改變。市場交易的發生,只不過是該種損失在現實中的兌現。
因此,車輛貶值損失是事故造成既存的客觀事實,是財產的直接損失。
侵害人應依法賠償貶值損失
賈永平律師認為,主張車輛貶值損失有法可依。目前對于財產侵權損害賠償,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全面系統的規定,對車輛貶值損失應否得到賠償、如何賠償也未作明確規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將“車輛貶值費”這一賠償項目納入進去。
但是,法律對侵權損害賠償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第3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在確定民事侵權賠償范圍時,法律采用的是完全賠償的原則。在損壞他人財產的情況下,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和折價賠償兩種,且兩種方式不排除同時適用。當財產的內在價值、功能及性能無法完全恢復到事發前的狀態時,侵權行為人應對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價值減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有資質的鑒定機構評估數額
對于受損車輛損壞到何種程度才算貶值,具體貶值損失是多少,應如何衡量,目前沒有統一的國家標準。
一般概念上的財產損失是通過計算修補的費用,而車輛減值損失可能有市場交易的單據佐證,也可能只是價格評估鑒定部門的評估結果。但因受損汽車貶值與否、貶值多少,是以特定的時間點為基準的,而在特定的時間點,特定品牌、型號的汽車及特定的事故車輛必然存在相對特定的市場價格。
實踐中,有專門從事舊機動車評估鑒定的專業人員和機構,能夠對車輛的貶值損失作出評估鑒定,該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證據,被法院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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