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由本市調至外地,需要改變隸屬的車輛管理機關而辦理的登記稱為轉籍。 
車輛過戶一般不需要更換號牌和行駛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應憑雙方單位介紹信和行駛證及時到公安車管部門辦理異動登記。 
 在此之前,須填寫《機動車過戶審批申請表》,一式兩份,寫明申請過戶的原因。加蓋車主和新車主印章(外地車可憑單位證明),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憑當地舊車交易所的交易票(經工商行政部門驗證蓋章)或固定資產無償調撥憑證,結清養路費后,可辦理過戶手續。車管部門將變更內容分別在行駛證和機動車檢驗異動登記表上鑒注并蓋章。車輛使用年限距報廢條件2年以內的,不準辦理過戶手續。 
 車輛轉籍必須更換號牌和行駛證,且應該分別在兩個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手續。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轉出手續的辦理 
 車主憑介紹信及其他相關證明(如調令、交易票)填寫《機動車過戶審批申請表》,辦理轉籍手續。
車輛經安全檢查合格后,公安車管部門將收繳原號牌及行駛證,并在其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申請表》的變更登記欄內簽注"轉至某省某地公安處(局)車輛管理所",并加蓋發牌機關印章,連同《機動車轉出通知單》裝入檔案,密封后郵寄或交車主本人帶到新的車輛管理所辦落戶手續。
車輛管理部門發給車主臨時號牌,以便行駛至新的車主地點。
 轉入手續 
 機動車到達目的地后,車主憑單位證明及密封的車輛檔案,到新籍車輛管理機關領取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申請轉入手續。
車輛管理機關啟封車輛檔案,收繳臨時號牌,并對車輛進行認定和檢查,經審核車輛技術檔案無誤后,核發號牌和行車執照。 
 有下列情況者,車輛不準轉籍: 
 當年或上年度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或未進行年檢的車輛一律不能辦理轉出或轉入手續。 
 車輛使用年限距報廢條件2年以內的,不準辦理轉籍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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