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法律規范性。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我國具有法定地位。在2004年7月20日頒布的《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中明確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同時,一些省市地區依照當地的實際情況對房屋鑒定工作制定了一些更為具體的法規,對法制體系的完善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
二是社會公益性。由于房屋安全鑒定的對象多涉及學校及公共設施用房、年代久遠的老城區危舊房以及經歷災害的房屋等范圍,事關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以及國計民生、公共安全等問題。針對這種民情,各省市對于房屋安全鑒定的收費仍然采取非營利的事業型標準,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當然,也正是因為這種公益性,使得鑒定工作避免了許多利益因素的干擾,保證了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和*威性。三是鑒定科學性。
鑒定流程
1.受理委托;
2.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3. 確定鑒定方案;
4.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5.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全面綜合分析;
6.論證定性,做出綜合判斷,評定等級,提出處理建議;
7.簽發鑒定報告(鑒定人員簽名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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