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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
商 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 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九、注意事項
(一)《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商標注冊申請已被商標局受理,并不表明該申請已被核準。
(二)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三)申請注冊的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即被異議人)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四)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后但尚未核準注冊前仍為未注冊商標,仍須按未注冊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為的查處。
(五)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商標注冊人在此期間 未能辦理的,可以在期滿后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寬展期滿后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注銷該注冊商標,如果原注冊人想 繼續擁有該商標專用權,則須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以上內容于2014年5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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