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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責任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項目下*重要的子險種之一,從性質上講,屬于一種特殊的職業責任保險。
    董事責任保險是一件舶來品,發端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60年代以后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在西方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絕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都為自己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購買了董事責任保險(D&O Insurance)。美國Tillinghast-Towers Perrin公司2000年的一份調I查報告顯示,在接受調I查的2059家美國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國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都購買了董事責任保險,其中的科技、生化科技類和銀行類公司的D&O購買率更是高達100%。在我國香港地區,董事責任保險的購買率也達到了60%至70%。
    在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發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2002年1月15日*高人民法院發出《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國內幾大財產保險公司--平安、美國美亞、中國人保、華泰財產保險公司等相繼隆重推出了董事責任保險的險種。
    2002年1月24日,在平安保險公司的董事責任險險種發布會上,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平安保險公司簽訂首份保單,成為了"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的*一買主。據了解,之后,北大高科、中國石化、中國移動、寶鋼、康佳、云南銅業、南紙股份、云南白藥集團等相繼向不同的保險公司購買了董事責任保險。
    20世紀30年代初,美國股市大崩潰產生了對完善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強烈要求,隨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設立和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通過,美國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的經營風險陡然增加。在這種背景下,英國倫敦勞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員職業責任保險,開啟了該險種的先河。20世紀80年代以來,董事和高管人員職業責任保險在西方發達國家逐漸得到了證券界的青睞,并成為了保險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
    “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也稱“D&O保險”,是用來保障公司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他們的管理職責時,而面臨的潛在的個人責任風險。
“D&O保險”旨在保障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其職務行為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包括疏忽、錯誤、誤導性陳述及違反職責等)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而給其個人帶來的損失。同時,本保險也保障公司在法律允許情況下,為其董事及高級職員支付由上述法律責任所引起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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