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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1月25日,某金屬制品公司員工歐某(20歲)在操作拉彎矯直機時,手不慎被卷入S輥內,同時,頸部被機器橫梁嚴重割傷(頸部總動脈被割斷),盡管當時在場的另一員工有及時關閉設備的電源,但*終還是由于失血過多而死亡。
經過事后調I查發現,這是一起明顯因違反操作規程、工作時分心導致的工傷事故。不過,由于該金屬廠老板購買了雇主責任險,理賠款項*后由保險公司 "埋單"。
雇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為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許多國家立法規定企業必須購買雇主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險與意外險在投保人、投保手續及費率決定因素等方面類似,那么它們是否真的相同的呢?
1.保險標的不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人身,當被保險人因意外而受傷害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而“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雇主承擔的賠償責任,雇主只有對雇員履行了賠償義務后,保險人才對雇主賠償。構成“雇主責任險”的前提是雇主與雇員之間簽訂的書面雇用合同所確認的直接雇傭關系,而“人身意外傷害險”并不局限于這種雇傭關系,只要投保人認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利害關系就可以為他投保,這種利害關系包括親友關系、同事關系等。
2.保障的范圍不同
①對職業病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傷害險”對職業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賠償的,而“雇主責任險”對雇員在受雇期間因職業病導致的損害給予承保和賠償。
②對第三人侵權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傷害險”僅對被保險人的損害進行補償,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侵權致有損害需要賠償時,適用侵權行為法的規定,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民事責任,雇主、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而“雇主責任險”則不同,當雇員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務時,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導致第三人損害的,雇主與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賠償給第三人的損失可向保險人索賠。
3.保障的期間不同
在保單有效期內,“雇主責任險”只保障雇員在受雇并且在執行任務期間;雖然在保險期間,但雇員所受傷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權益并不是發生在執行雇主安排的任務,或者與完成安排的任務有關的活動期間,雇主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也就當然地不承擔對雇主的賠償義務。而“人身意外傷害險”不同,只要在保單有效期內,排除合同規定的除外責任的情形,無論被保險人是在受雇期間并執行任務,還是受雇期間不執行任務,還是不受雇也不執行任務,被保險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傷害都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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