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H.R.4040檢測H.R.4040標準
2008年7月31日,美國國會通過消費品安全法案(H.R.4040),2008年8月14日 美國總統布什簽署該法案, 應用范圍是12歲以及以下的兒童產品,
重點
1.Sec.101:修改表面涂層總鉛含量限值(16 CFR 1303.1) -現行: 0.06%(600ppm);修訂后:0.009%(90ppm) 法規生效后1年后實施(2009年8月14日).
2.Sec.101:對產品非表面涂層,即基材中的含鉛量進行管控,規定可接觸基材總鉛限值:
1. 0.06%(600ppm)法規生效后180天后實施(2009年2月10日);
2. 0.03%(300ppm) 法規生效后1年后實施(2009年8月14日);
3. 0.01%(100ppm)法規生效后3年后實施(2011年8月14日);
不可接觸的物料經過濫用測試之后變為可接觸的,以及外部有油漆,涂層和電鍍的基材也在關控范圍之內;某些電子部件由于技術原因超標的,比如電池,需加上保護裝置防止兒童接觸,或制定此部件完全符合限值的時間表.
3.Sec.102強制性的第三方測試要求(針對某些兒童產品)制造商和加貼商標的企業需提供產品的符合性證書,證書在檢測的基礎上能夠證明該產品符合所有規定的要求,且檢測需由委員會評定合格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證書應與產品相伴使用,產品發行人,分銷商/零售商都應持有該證書的復印件,委員會和海關可能會在產品到岸24小時之內要求提交電子版證書;法規生效后90天后實施(2008年11月12日)
委員會公布合格評定標準 第三方檢測制度執行時間表
含鉛涂料 2008 年9月 2008年12月
小零件 2008年11月 2009年2月
基材300 ppm 鉛限值 2009年5月 2009 年8月
所有其它兒童產品安全規定 2009年6月 2009年9月
4.兒童產品的溯源標簽:制造商和加貼商標的企業應在其產品及包裝上加貼永久性的清晰標志,以確保最終消費者能夠追溯到該產品的制造商,生產日期,地點和批此信息(包括批此號,流水號),法規生效后1年后實施(2009年8月14日)
5.強制性玩具安全標準: 將美國玩具推薦性的標準ASTM F963-07 提升到法律監管的層面,第4.2 和附錄4 除外(燃燒性能),法規生效后180天后實施(2009年2月10日)
6.玩具和游戲廣告的標簽要求 當產品的包裝上需要攜帶警示聲明時,其廣告,包括互聯網,和列在廣告宣傳上的材料都需要攜帶此警示聲明。此警示聲明應使用廣告宣傳中使用的主要語言,印刷,布局或顏色應該突出,清晰。互聯網生效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印制書目和其他材料-2009年2月10日
7.禁止銷售某些含有臨苯二甲酸酯的產品:禁止銷售含有DEHP,DBP, BBP 含量超過0.1%的兒童玩具及護理用品;禁止銷售DINP, DIDP, DNOP 含量超過0.1%的,可放入口中的兒童玩具及護理用品(三維方向中任何一方小與5cm即可認為是可放入口中的) 法規生效后180天后實施(2009年2月10日)
8.其他還包括建立公眾消費類產品安全數據庫,禁止銷售召回類產品,制定民事罰款限額和保護告發者等條款
歡迎撥打檢測認證熱線:0571-88757306
聯 系 人:蔣小姐
手 機:13588215284
郵 箱:amy0589@gmail.com
網 址:www.ce-inc.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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