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農業與漁業資源總署署長2009年3月3日簽署了國際貿易使用木質包裝材料的2009第251號法令,科威特外交部于2009年4月2日照會駐科威特各外交、領事、國際和區域等組織,即日起,科威特國開始執行國際貿易中有關使用木質包裝材料的國際規則。
法令具體內容如下:
科威特農業與漁業資源總署署長簽署2009第251號令
- 據1976年第112號關于農業檢疫的法令
- 據1988第9號修正的1983年第94號關于成立農業事務、漁業資源總署的法令
- 據1985第9號關于農業檢疫規定細則
- 鑒于科威特作為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IPPC)成員國,現據2006年3月7日該組織確定植物衛生國際標準中第15號關于對《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木質包裝材料熱處理、化學處理的規定
- 據2009年2月4日條法司第713號確認函
- 鑒于公共利益之需要
*一款
實施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IPPC)關于植物衛生國際標準中第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
第二款
對進出科威特國的木質包裝材料,按15號(ISPM-15)確定的植物衛生國際標準執行。
第三款
進口或轉口使用的木質材料必須按照15號令確定的植物衛生國際標準在原產地進行熱處理或化學處理,并加蓋經確認的印章。
第四款
在未加蓋印章情況下,將由貨物進口方負擔熱處理或化學處理的費用;或由(科威特方)用確認的方法進行處理:或拒絕其入境,所有費用由進口方承擔。
第五款
國家各有關部門將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法令為有關方面出具必要的許可文件。
第六款
此法令自在官方報紙上發布之日起實行。國的木質包裝材料,按15號(ISPM-15)確定的植物衛生國際標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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