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稅與貨物稅法》:該法將禁止進口和限制進口的商品分為兩類:*一類是禁止進口的商品,包括假幣、淫穢物品、麻醉藥品、化學品等11類產品;第二等級是限制進口的產品,該類產品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或需要滿足技術、動植物檢驗檢疫、健康或環境等方面的標準方可進口,主要包括動植物產品、武器、汽車、貴金屬等種類。例外條件是:進口至免稅商店、出口加工區的商品或是政府采購的軍火等,可以無需進口許可證。
2. 《麻醉和神經藥品法》:禁止生產和經營麻醉和神經藥品。
3. 《土地管理法》:規定所有農業用地不允許與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業(包括非居民獨資企業或有非居民持股的企業)交易,包括買賣、轉讓、租賃、抵押等。總統特許例外。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業進行不動產交易需要獲得政府的審批。
4. 《投資促進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在肯尼亞投資必須獲得肯尼亞投資局的批準,*低投資額為50萬美元(內資只需要6.5萬美元);在稅收制度方面,外資企業的分支機構需要交納37.5%的企業稅,而內資公司只需交納30%的企業稅。對于保險公司、電信公司和在內羅畢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外國企業持股總額分別不得超過66.7%、70%、75%。
5. 《漁業法》:規定外國企業擁有漁業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不得超過49%。
6. 《貿易許可法》:規定外籍人員只能在“一般商業區域”內從事商業活動,并明確設定了包括內羅畢、蒙巴薩、納庫如、基蘇木、埃爾多雷特、錫卡部分地區在內的“一般商業區域”,如果在“一般商業區域”以外經營,需要得到特許證明。
7. 《貿易許可法》:列舉了外國投資者不允許投資經營的約70種特種產品,內容從食品到工業品,獲得特許證明例外。
8. 《火器法》和《炸藥法》:規定制造和經營火器(包括軍火)和炸藥的企業需要獲得特殊許可證。
9. 2006年3月,肯尼亞牲畜漁業發展部獸醫局宣布,禁止所有來自亞洲的家養及野生禽鳥、孵化卵、肉與肉制品,包括擬用于動物飼料及工農業的產品進入肯尼亞。
10. 2008年9月23日,肯尼亞政府發布禁令,禁止中國牛奶及奶制品進入肯尼亞。禁令將保持有效直至相關產品被證實不含污染物為止。
11. 2008年11月4日,肯尼亞標準局宣布,禁止從中國及其周邊地區進口雞蛋及其制品。禁令將保持有效直至相關產品被證實不含污染物為止。
12. 肯尼亞政府還規定,在限制領域的投資需得到相關負責部門的同意后,方可辦理投資注冊手續。這些投資包括:
(1)對于可能對安全、健康或環境有影響的投資項目,必須先得到主管部門的同意后方可批準,如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征得肯尼亞國家環境管理局的批準,對公共健康有影響的項目得到公共健康管理機構的批準等
(2)生產被征消費稅的商品,需征得海關和消費稅部門的同意;
(3)在森林產品和采礦業的投資,需得到環境與自然資源部的批準;
(4)能源和石油產品的投資,需得到能源部的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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