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24個原電池或12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30kg。
三、托運人測試報告及認可 (一)托運人應提供的測試報告(UN38.3測試及1.2米跌落試驗)可由電池生產商提供,也可由公司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 (二)符合UN38.3測試標準的測試報告包括下述兩部分: 1、測試結果(見附件) 2、測試程序報告
(三)UN38.3測試報告是否符合規定,應由運行規范業務規章部認可。認可程序如下:
1、收運部門將托運人提供的UN38.3測試報告報運行規范業務規章部;
2、運行規范業務規章部對測試報告進行評估,然后將意見反饋至收運部門。各航站收運部門應存檔運行規范業務規章部已認可的電池型號。對于這些型號的電池不需要托運人再提供UN38.3測試報告,但托運人應提供的其它文件仍需提供;
3、運行規范業務規章部將不定期地對所認可的測試報告中的電池型號通知公司所有航站;
注:沒有或未通過UN38.3測試的鋰電池為原型鋰電池,在獲得始發站國家主管部門的許可后,可以按僅限貨機運輸,具體要求見DGR中的特殊規定A88及其它相關規定。沒有或未獲得始發站國家主管部門許可的原型鋰電池禁止空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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