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38.3是《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部份38.3款,簡稱UN38.3。
為什么要申請UN38.3?
因手機、筆記本電腦等含鋰池是在運輸過程中存在一定危險,所以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公布了作為非危險品運輸的可充電型鋰電池的操作規范,規范中明確指出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需測試證明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部份38.3款,即UN38.3。
一、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UN3090或UN3091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見附件)。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1.5g。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2g,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8g。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而對于鋰離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0.3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8(安培小時)=0.24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