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標注銷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的證據。商標注冊人消亡可以指作為注冊商標注冊人的自然死亡,也可以指作為商標注冊人的法人的終止。就法律效果而言,無論自然人的死亡,還是法人的終止,都是使其法律人格喪失。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之日起終止。
二、 商標注銷申請需要提交的文件:
1、 打字或印刷的《注冊人死亡/終止注銷申請書》;
2、 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3、 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作及復印件;
4、 注冊人死亡或終止的證據。
三、 對提交文件的具體要求:
1、 商標注冊人是自然人的,申請人應提交自然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該自然人死亡注銷戶籍的證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請人應提供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文書。
2、 商標注冊人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企業法人或公司法人的,申請人應提交該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該企業注銷證明(包括該企業的注銷證明、注銷公告和注銷檔案材料)。
3、 商標注冊人是其他法人或組織的,申請人應提交該法人或組織原登記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材料;或批準設立該法人或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該法人或組織已經撤銷或注銷的證明材料;
4、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能夠證明注冊人死亡或終止的其他證據材料。
5、 上述證據材料應當提供原件,無法提供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單位簽章,或提供經公證的復印件。
四、 注意事項:
1、 僅適用于注冊商標,不需繳納費用;
2、 申請人僅提供注冊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據的,不視為注冊人已經終止。
3、 注銷注冊商標的申請被核準后,發給申請人核準注銷通知,并刊登商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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