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維修單位必須按 3.2 條的規定,逐一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水壓試驗。另外,滅火器已經使用,雖未達到 3.2 條規定的期限,但外觀檢查發現筒身有磕碰,焊縫外觀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亦應進行水壓試驗檢查。為防止污染環境,水壓試驗前應將筒體內的滅火劑分別放入相應的貯罐內。水壓試驗壓力為滅火器設計壓力的 1.5 倍。試驗時不得有滲漏和宏觀變形(殘余變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4.2.2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貼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應重新涂漆。
4.2.3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水型的滅火器除外),均應進行烘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5-03-01 批準 1995-12-01 實施,GA 95-1995。
4.3 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滌。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的必須更換。
4.4 壓力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否則,應更換壓力表。
4.5 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防塵蓋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能夠自行脫落或擊碎。
4.6 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7 密封片、密封墊等密封零件必須更換,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滅火器的防潮膜必須更換,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規定。
4.8 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9 二氧化碳貯氣瓶(以下簡稱貯氣瓶)
4.9.1 貯氣瓶必須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的 2.6 條的要求。
4.9.2 貯氣瓶從出廠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須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水壓試驗。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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