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如何辦理能效標識
專家:能效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最小為45毫米,寬度最小為30毫米。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CHINAENERGYLABEL),包括內容有生產者名稱或者簡稱、產品規格型號、能源效率等級、標稱功率(W)、色調、初始光效(lm/W)、依據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等七項。在申請辦理時,先進行能源效率檢測,之后將測試報告遞交能效標識中心進行備案,根據測試的等級,自行制作印刷相對應等級的能效標識樣板,再次遞交能效標識中心備案,根據備案樣板,進行加貼。具體操作可按照能源效率檢測、標識信息的標注、標識的印制和粘貼、標識的備案、標識的公告等幾個步驟進行。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中關于能效標識實施的規定: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制定《目錄》和實施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認監委制定和公布適用產品的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樣式和規格。
第八條 能源效率標識的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標識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生產者名稱或者簡稱;
(二)產品規格型號;
(三)能源效率等級;
(四)能源消耗量;
(五)執行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
第九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的生產者或進口商,可以利用自身的檢測能力,也可以委托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依據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確定產品能源效率等級。
利用自身檢測能力確定能源效率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其檢測資源應當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基本能力,國家鼓勵其實驗室取得認可機構的國家認可。
第十條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能源效率標識樣式、規格以及標注規定,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標識。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并清晰可辨。
第十一條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自使用能源效率標識之日起30日內,向授權機構備案,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者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進口商與境外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二)產品能源效率檢測報告;
(三)能源效率標識樣本;
(四)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關材料;
(五)由代理人提交備案材料時,應有生產者或進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二條 能源效率標識內容發生變化,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 對產品的能源效率指標發生爭議時,企業應當委托經依法認定或者認可機構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測,并以其檢測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授權機構應當定期公告備案信息,并對生產者和進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進行核驗。
能源效率標識備案后不在產生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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