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眼鏡,也稱遮陽鏡,顧名思義是作遮陽之用。人在陽光下通常要靠調節瞳孔
大小來調節光通量,當光線強度超過人眼調節能力,就會對人眼造成傷害。所以
在戶外活動場所,特別是在夏天,許多人都采用遮陽鏡來遮擋陽光,以減輕眼睛
調節造成的疲勞或強光刺激造成的傷害。
對于出口歐盟的眼面部防護用品,要求擁有強制性的CE認證標記。CE標記是歐洲
市場對于一些產品在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方面的強制性認證標記。歐洲委員會對
眼面部防護用品制定了基本的要求,并且標準在整個歐洲經濟區域內被協調一致
。
所有歐洲或者歐洲以外的眼面部防護用品生產商都必須符合CE標記的要求使產品
得以在歐洲市場流通。因此,歐洲消費者認為CE標志是產品性能和質量保證的象
征。
眼面部防護用品包括:游泳和/或潛水用護目鏡和面罩;個人用或專業用的太陽眼
鏡(非矯正);各類型的滑雪護目鏡(非矯正);焊接類護目鏡和防護面罩;防電離
或防電護目裝置;高溫,焊接環境,低溫環境和防電用面部裝置;所有其它護目
鏡和過濾器等。
但是個人防護用品指令不包括:矯正用眼鏡,包括矯正的太陽眼鏡;兩輪或三輪
摩托車上的護目鏡等歐盟為保障消費者的安全,于1994年推出了限制產品鎳含量
之指令94/27/EEC-European Directive Restricting the use of nickel. 并于
1997年全面推行,限制所有直接及長期接觸皮膚的產品鎳釋出水平不高于
0.5μg/cm2/wk.
鎳釋出測試主要依照兩個標準進行測試的:
EN 12472:2005+EN1811:1999
EN 14027:2001+EN1811:1999
EN 12472與ENV 14027為模擬穿戴之物料磨損標準
EN 1811為鎳含量測試標準
EN 14027為歐盟為眼鏡框產品專門制定的磨損標準
EN 1836是歐盟CEN/TC 85(眼鏡保護設備技術委員會)于1997年制定并頒布的關于
太陽鏡以及流行性濾鏡架的安全標準,此標準于2005年重新修訂并于2006年3月頒
布執行。
EN 1836為歐盟生理保護設備指令89/686/EEC所附屬的一個標準,有關太陽鏡及太
陽架的要求同EN 166及EN170標準要求
按照國際標準的規定,太陽鏡被列為個人眼部保護用品的范疇,因為太陽鏡是在
夏季戴,主要功能是為了遮擋刺眼陽光。然而,國際標準又把太陽鏡細分為"時裝
鏡”和"一般用途用鏡”。標準中對"時裝鏡”的質量要求比較低。因為"時裝鏡”
主要突出的是款式,佩戴者注重的是裝飾,而不是保護功能。標準中對"一般用途
用鏡”的質量要求則比較嚴,其中包括對防紫外線,以及屈光度和棱鏡度的指標
要求。
出口到歐盟的太陽眼鏡,被強制要求做CE認證,屬于個人防護用品。
太陽眼鏡被檢驗的性能,主要針對濾色,光譜透射,鏡面折射,散光反射,材料
的強度和阻燃性等。
測試依據標準為EN 1836: 個人眼部防護-太陽眼鏡和一般用途的太陽光過濾鏡以
及直接觀察太陽的過濾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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