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8年10月17日,國家發改委、質檢總局和認監委發布 2008年第64號公告,公布《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CEL 10)和《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CEL 11),要求2009年3月1日起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和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加貼能效標識。2008年12月31日前出廠的產品,可延遲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標識。
2004年11月29日,國家發改委、質檢總局和認監委發布 2004年第71號公告,公布《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要求2005年3月1日之后生產的房間空調器應加施變頻空調。2010年4月12日,國家發改委、質檢總局和認監委又發布 2010年第3號公告,對原《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進行修訂。新實施規則(CEL 23)于2010年6月1日起實施。
此外,2008年10月17日,國家發改委、質檢總局和認監委發布 2008年第64號公告,公布《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CEL 10)和《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CEL 11),要求2009年3月1日起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和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加貼能效標識。2008年12月31日前出廠的產品,可延遲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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