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國家發改委、質檢總局和認監委發布 2004年第71號公告,公布《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要求2005年3月1日之后生產的房間空調器應加施變頻空調。2010年4月12日,國家發改委、質檢總局和認監委又發布 2010年第3號公告,對原《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進行修訂。新實施規則(CEL 23)于2010年6月1日起實施。
此外,2008年10月17日,國家發改委、質檢總局和認監委發布 2008年第64號公告,公布《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CEL 10)和《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CEL 11),要求2009年3月1日起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和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加貼能效標識。2008年12月31日前出廠的產品,可延遲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標識。
1. 房間空調器
產品范圍包括采用空氣冷卻冷凝器、全封閉型電動機-能效標識,制冷量在14000 W及以下,氣候類型為T1的空氣調節器,不包括移動式、轉速可控型、多聯式空調機組。
房間空調器的能效標識如圖1所示。標識上顯示生產者名稱、產品規格型號、能效等級、能效比、制冷量(W)、輸入功率、以及依據的能效標準編號(GB 12021.3-2010)等信息。
圖1 中國房間空調器能效標識
能效等級的評定依據GB 12021.3-2010的規定。標識應粘貼在分體式空調器室內機正面明顯部位,立式空調器室內機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生產者或進口商應按產品規格型號進行備案,提交檢測報告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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