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企業辦理驗資報告所需資料:
1、被審驗單位的設立申請報告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被審驗單位出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合同和企業章程;
3、出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被審驗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被審驗單位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8、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銀行詢證函回函;
9、擬設立企業關于依法建立會計賬簿等事項的書面聲明
10、被審驗單位確認的貨幣出資清單、實物出資清單、無形資產出資清單、與凈資產出資相關的資產和負債清單、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
11、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如果以實物、無形資產投資,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實物移交與驗收證明、作價依據、權屬證明和實物存放地點的證明;
2、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證、土地紅線圖及有關允許出資的批準文件;
3、政府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成果的審查認定文件;
4、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及作價依據;
5、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的評估報告及出資各方對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6、出資者對其出資資產的權屬及未設定擔保等事項的書面聲明;
7、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的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等事項的承諾函。
驗資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的規定,在實施審驗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驗單位的股東(投資者、合伙人、主管部門等)出資情況發表審驗意見的書面文件。
驗資報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范圍段; (四)意見段; (五)說明段; (六)附件; (七)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八)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九)報告日期。 驗資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驗資報告”。 驗資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驗資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驗資業務的委托人。驗資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驗資報告的范圍段應當說明審驗范圍、出資者和被審驗單位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審驗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驗程序等。 驗資報告的意見段應當說明已審驗的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 對于變更驗資,注冊會計師僅對本次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發表審驗意見。 驗資報告的說明段應當說明驗資報告的用途、使用責任及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對于變更驗資,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在驗資報告說明段中說明對以前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審驗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及其審驗情況,并說明變更后的累計注冊資本實收金額。 如果在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確認方面與被審驗單位存在異議,且無法協商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驗資報告說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關事項及其差異和理由。 驗資報告的附件應當包括已審驗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和驗資事項說明等。 驗資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驗資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驗資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審驗工作的日期。 注冊會計師在審驗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拒絕出具驗資報告并解除業務約定: (一)被審驗單位或出資者不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資料的; (二)被審驗單位或出資者對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的審驗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撓審驗的; (三)被審驗單位或出資者堅持要求注冊會計師作不實證明的。 驗資報告具有法定證明效力,供被審驗單位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及據以向出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時使用。 驗資報告不應被視為對被審驗單位驗資報告日后資本保全、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等的保證。委托人、被審驗單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驗資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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