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注冊申請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
(一)辦理步驟
準備申請書件→向商標局國際注冊處提交申請書件→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注冊費用→領取商標國際注冊證
(二)申請書件的準備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填寫并加蓋公章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中文申請書
(2)填寫并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外文申請書
(3)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4)如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后續業務,一并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5)商標圖樣兩張。若是彩色商標,還需附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2、外文申請書的選擇
(1)僅指定純協定國用表格
(2)僅指定議定書國家用
(3)同時指定純協定國和議定書國用
(4)指定美國必須同時附上
(三)交納規費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件后,登記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或代理人發出《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在收到《收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交納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款項后,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申請人或代理人逾期未交納規費,該申請視為放棄,申請日不予保留。
(四)商標注冊證的領取
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的國際注冊申請后,即在國際注冊簿上進行登記注冊,并給商標注冊申請人頒發商標國際注冊證,商標國際注冊證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注冊處,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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