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500/EEC標準介紹:
陶瓷歐洲委員會提議,目前鉛和鎘的限量(根據理事會指令84/500/EEC擬與食品接觸的陶瓷制品上)的鉛含量修訂為10微克/千克,鎘含量修訂為5微克/千克。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其中只針對陶瓷、塑料、再生纖維素頒布了專門的指令和法規,分別是84/500/EEC,2011/10/EC,93/10/EEC。
指令84/500/EEC對釉彩陶瓷制品的定義,適用范圍等作出了規定,并對制品中鉛及鎘的*大允許遷移出限量作了明確規定:
制品類別:
1).不可盛裝;或可承裝食品的制品但制品內部由*低點至外緣水平線測得的深度長不超過25mm:鉛的*大允許遷移出限量為0.8mg/dm2,鎘的*大允許遷移出限量為0.07 mg/dm2。
2).所有可盛裝食品的制品:鉛的*大允許遷移出限量為4.0 mg/L,鎘的*大允許遷移出限量為3.0 mg/L。
3).容積超過3升的烹飪用品、包裝制品,容器:鉛的*大允許遷移出限量為1.5 mg/L,鎘的*大允許遷移出限量為0.1 mg/L。
指令84/500/EEC中規定的鉛和鎘的限值:
在烹飪條件下釋放的金屬量顯著超過指令測試條件下釋放的金屬量,表明當前的指令測試條件可能不足以提供足夠的保護。測試條件可以根據陶瓷器皿的用途來指定,陶瓷炊具可能需要在烹飪條件下進行遷移測試。
目前,玻璃產品屬于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框架條例(EC)1935/2004。它們不包括在類似于指令84/500/EEC中為陶瓷制品制定的具體措施中。然而,玻璃制造商在自愿的基礎上遵循指令84/500/EEC。
一些歐洲國家,如丹麥、挪威、法國和奧地利,對玻璃和陶瓷制品制定了進一步的國家要求。除了在理事會指令84/500/EEC和隨后的修正案中提出的要求之外,其他國家建立了測試鉛和鎘從口接觸邊緣遷移的要求,或者定義了其他金屬如鋇、銻或鋅的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