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是以航空運輸過程中的各類貨物為保險標的,當投保了航空貨物保險的貨物在運輸途中因保險責任造成貨物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業務。
承保范圍
1. 凡經航空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2. 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3.下列貨物不在航空貨物保險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它動物。
保險責任
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應該負航空貨物保險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2.、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3.、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4、 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5.、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6.、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7.、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在發生航空運輸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但*高以不超過保險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期限
航空運輸保險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并簽發保險單(憑證)時起,至該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以后的15天為限(以郵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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