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共同海損的分攤
保險合同中一般都會規定對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的規則,比如按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北京規則》)進行共同海損分攤的理算,并且我國《海商法》也有針對共同海損分攤的規定。
共同海損既包括船舶的損失,又包括貨物的損失以及承運人運費的損失。發生共同海損后,首先應先確定船、貨及承運人三方發生的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的總金額,然后算出各當事人經采取共同海損措施后的獲救價值及共同海損金額之和作為自己的分攤價值,以上二者的比例就是各當事人分攤共同海損的分攤率,*后用共同海損分攤率乘以各自的分攤價值,所得的金額就是自己共同海損的分攤金額。
共同海損分攤率=共同海損總金額÷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總額
各方共同海損分攤額=共同海損分攤率X各方分攤價值
【例】載貨船舶運輸途中發生共同海損,導致船體損失1萬元,拋棄貨物價值3萬元,運費損失0.5萬元,雇傭拖船費用2萬元。各方的分攤價值分別為船方60萬元,貨方40萬元,承運人運費收入4萬元。試計算各方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
解:共同海損分攤率=(1+3+0.5+2)÷(60+40+4)=6.25%
船方共同海損分攤額=6.25%×60=3.75(萬元)
貨方共同海損分攤額=6.25%×40=2.5(萬元)
承運人共同海損分攤額=6.25%×4=0.2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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