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
歐盟于2011年7月1日發布了的RoHS指令2011/65 / EU,更新了之前的2002/95 / EC指令。
與原始指令相比,除了2011/65 / EU指令比原始RoHS指令(2002/95 / EC)主要有:
RoHS證書沒有硬性的有效期限制,一般可以一直有效,但在下面幾種情況下,產品需重新認證或證書需更新
1、以前認證時用的指令被新指令替代
2、認證產品做出重大改變
3、產品進入市場后出現安全問題,證書被官方取消;
一般ROHS認證與CCC認證、UL認證形式不同,不需要每年都進行驗廠,僅需要對產品進行安全測試,因此也不會產生年費、維護費等后續費用。
​1。擴大產品范圍,在本規定范圍內的說明書(包括電纜和備件)涵蓋了所有電氣和電子產品,增加了8類產品“醫療器械”和第9類產品“工業監控設備”,包括工業監控設備。“2014年7月22日,2016年7月22日,外部診斷醫療器械過渡期,2017年7月22日,工業監控設備過渡期。”此外,這兩種產品我們可豁免20種;
2。澄清一些定義、刪除“制造商”這個詞的定義,和插入“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國”,“供應商”的定義,及其職責明確定義,同時,要求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繼續滿足要求的指令,不記得注冊電氣和電子產品,并將相關信息傳遞給賣方;
3。受控物質的范圍軟管不擴大,保持原來的限制要求的原始六物質,但在未來的審查過程,在六HBCD(HBCD),di(乙基己基)鄰苯二酯(DEHP),鄰苯二二丁苯(BBP),鄰苯二二丁酯(菲律賓)和其他物質優先檢查指導未來的管理范圍擴大為材料;
4。CE標識和一致性聲明,EEE產品在市場上投放市場之前,制造商/進口商/商確保按照768/2008 /EC附件II模塊進行合格評定程序,并進行相關,并必須在終產品上加蓋CE標志。其技術文件和歐盟一致性聲明將被保留至少10年。
本指令將于2013年1月2日之前發布OJ 20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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