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到底該怎么理解?有時候我覺得它就像個筐,啥都往里裝!备咝2少徃有枰惶兹鞒毯弦幰惑w化的招標采購系統
近期,財政部發布監督檢查處理結果公告,對“2019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被查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24家采購人作出責令整改處理。對高校采購工作從業者進行了交流探討,也感受到他們對相關部門權威指導的迫切期待,同時也希望建立合法合規的招標采購系統。
評審因素設置問題高頻“出鏡”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2017年1月-2020年10月,財政部發布的涉及高校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信息公告共60個。其中,評審因素設置問題“出鏡率”*高,有35個公告涉及這一問題。具體看來,存在“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問題的,共17個;存在“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設置為評審因素”問題的,共7個;存在“將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為評審因素”問題的,共3個;綜上所述,高校解決采購問題的核心在于需要充分了解相關政府采購政策,同時需要建立成熟的體系化全流程招標采購系統。
縱向上看,*近兩年,隨著對相關政策理解、把握的深入,“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將國務院明令取消的資格認證和原廠商出具的授權及售后服務承諾函作為資格條件”“未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采購人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等問題逐漸得到較好糾正;而“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設置為評審因素”“未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等問題仍頻頻出現,發人深省。
問題的根本指向是如何構建科學高效的采購交易機制,很好的解決方案即是建立一套招標采購管理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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