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FDA是美國的食品級接觸測試,是根據美國的法規條款制定的,而LFGB測則是歐洲的法律法規制定的,符合歐洲的國家標準。
美國食品接觸材料法規(FDA),對與食品接觸容器及材料的通用要求:
廠家能夠依照GMP 體系(衛生生產質量管理程序及規范)運作
使用符合法規中批準的材料(U.S. FDACFR 21 Part 170-189)
批準的原材料應符合規范中的技術指標 (U.S. FDACFR Part 170-189)
任何進入市場的新材料必須經U.S. FDA 審核及認可
歐盟EU食品接觸材料指令或法規累計有30多項。
1935/2004/EC 列明了與食品接觸的產品/物質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符合良好制造規范(Good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當產品接觸食品時,不可:
1.釋出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的成分
2.導致食品的成分產品不能接受的改變
3.降低食品所帶來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氣味、顏色等改變)
美國食品接觸材料和歐洲食品接觸材料的差異:
美國采用“監管門檻”方法,允許制造商更靈活地使用 GRAS 物質,而歐盟則采用“肯定列表”方法,列出更受限制的授權物質清單。
美國 (FDA) 和歐洲 (EFSA) 負責 FCM 的監管機構有所不同。
歐盟有具體法規列出授權物質及其使用條件,而美國則更多地依賴有效 FCS 通知清單。
歐盟有專門針對 FCM 的 GMP 法規,而美國沒有專門針對 FCM 的單獨 GMP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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