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古巴南美白對蝦的檢驗檢疫要求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古巴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古巴共和國輸華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古巴養殖水產品進口。
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進口古巴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要求。
一、古方生產企業有哪些要求
向中國出口養殖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包括加工企業和獨立冷庫)和養殖場,應獲古官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衛生條件應當符合中方和古方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向中國出口養殖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在中方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向中國出口
二、產品要求
1.在本國水域養殖
2.為直接或間接使用中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按規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許的藥物合添加劑
3.所有輸華養殖水產品是衛生的,沒有任何傳染病的臨床癥狀,無病理變化;
4.從養殖、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應符合雙方相關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三、檢驗審批的要求
進口古巴養殖水產品,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
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四、隨附證書
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養殖水產品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古巴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本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古方應在獸醫(衛生)證書上完整填寫養殖、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中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包括養殖場、加工廠和獨立冷庫的名稱和注冊編號等,不得遺漏上述任何環節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
證書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寫證書時英文為必選語言)。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古方應及時將證書樣本、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提供中方備案。如證書樣本的內容和格式、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有變更,古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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