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口稅”一詞指與貨物進口有關的關稅和所有其他應征各稅,包括所有對進口貨物應征的國內稅及消費稅,但不包括數額與所提供勞務成本相當的勞務費,也不代表對國內產品的間接保護或為財政的目的所征收的進口稅;
2、“暫準進口”一詞指按本公約第3條所指各公約及進口國國內法規所訂條款暫時免征進口稅的進口;
3、“轉運或過境”一詞指貨物按締約一方國內法規所訂條款從該方境內一個海關運至同一境內的另一海關;
4、“ATA單證冊”(ATA系法文Admission Temporaire和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兩詞的*字母組合)指按本公約附件中的格式復制的文件;
5、“出證協會”一詞指經締約一方海關當局核準得以在該方境內簽發ATA單證冊的協會;
6、“擔保協會”一詞指經締約一方海關當局核準得以在該方境內為本公約第6條所指的款項提供擔保的協會;
7、“理事會”一詞指根據1950年12月1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設立海關合作理事會公約》所設的機構;
8、“人”一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者外,指自然人及法人。
第2條
批準本公約第1條第5項所指的出證協會時,特別要遵守的條件是ATA單證冊的定價與所提供勞務成本相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