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存根中簽注內容的修改是否會影響ATA單證冊在商會的核銷?
只有海關有權利在ATA單證冊存根上進行簽注,而且海關對自己簽注內容的修改會蓋章給予確認。因此存根上的內容如能確認是海關的修改,則不會影響ATA單證冊在商會的核銷,否則的話需要進行核實而暫時不能核銷。
3、在復出口期限后才辦理了暫準進口國/地區(或過境國/地區)復出口手續的ATA單證冊是否可以在商會正常核銷?
對于ATA單證冊項下貨物沒有在暫準進口國/地區(或過境國/地區)海關規定的“貨物復出口向海關申報的*后日期”前復出口,而是在該期限后才辦理了復出口手續的情況,很多持證人認為只要ATA單證冊獲得了復出口的簽注,就意味著海關對該超期行為已經給予了認可,否則海關應該不會讓貨物復出口。但這種認知是錯誤的,原因在于ATA單證冊制度由于有國際連保系統作為后盾,對持證人的超期違規行為,海關并不需要讓貨物長期滯留直至處罰完畢后再給辦理復出口手續,而是可以在事后通過國際連保系統再對持證人進行處罰,這樣可以避免影響持證人的行程,也會提高通關的效率。因此對于超期復出口的情況,即使ATA單證冊獲得了海關的復出口簽注也不能在商會正常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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