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軌道炸藥運輸車煤礦井下炸藥車
為加強礦山井下火工品運輸管理的基礎工作,保障運輸安全,實現礦井安全生產,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礦井運輸管理的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提供以下要求。
火工品的運輸:
1、火工品運輸的一般規程:
(1)禁止用翻斗車,自卸式汽車和摩托車運輸。
(2)禁止與其他貨物混裝。
(3)禁止火工品和起爆材料混裝混運。
(4)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火工品。
(5)運輸火工品的數量不能大于實際承載量。
(6)裝載和運輸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7)運輸時應有專人押運,非押運人員不準同車乘坐。
2、井下運輸:
(1)運送時,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信號工,做到停車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禁止運送。
(3)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
(4)火工品和起爆材料分別放在兩個專用防爆箱,禁止裝起爆材料裝在衣袋內。
(5)領取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禁止亂丟亂放。
(6)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員集中的地方停留。
(7)運送火工品和起爆材料人員不得相跟,兩人間距至少大于5米。
礦用火工品運輸車的產品資質應符合礦用要求,具有礦山標準資質和存放礦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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